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3098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赣0191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888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88824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匡小明
法官助理吴来娥 书记员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