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585号 原告:江西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现原告江西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胡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