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72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蒲里新区15标准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YYHPY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办事处***三组展禾度假庄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07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04月12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45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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