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777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4650室。
法定代表人:袁玉洁。
原告***与被告上海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晓婷
书 记 员  李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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