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426民初2675号
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共青团路公安局南。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旗,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自,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超飞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庆,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农商银行”)与被告德州超飞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庆、高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原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超飞公司向原告支付垫付税款1248744.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日超飞公司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竟得平原农商银行出让的不动产,原、被告于2019年1月3日和1月22日分别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及《资产转让补充协议》,对资产转让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资产转让协议》第6.3条约定:自转让资产交付之日起,乙方自行承担与该资产有关的一切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协议中还有多个条款约定了被告作为买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在办理资产过户的过程中,为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原告代被告垫付了税金1248744.50元,依据合同约定应向被告索要。
超飞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平原农商银行提交的资产转让协议因超飞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平原农商银行提交的拍卖报告、完税证明、竞买须知及网站截图,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6日,平原农商银行委托山东兆丰国际招标拍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拍卖其依照法院裁定依法接收的抵债资产(位于平原县恩城镇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证号:平国用(04)字第00243号、平国用(05)字第002**土地及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平房权证恩城镇字第G003614号、鲁房权证平字第**-00652号及平房权证恩城镇字第G003615号的房产),兆丰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在《德州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并定于2019年1月2日14:30分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采用网上竞价方式公开拍卖,超飞公司参与竞拍并最终以200万元拍得此抵债资产。平原农商银行与超飞公司于2019年1月2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约定:1.2..竞买者需要承担两次过户手续的费用。3.4自交付之日起,该转让资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与该资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同时转由乙方负担;4.2与该不动产过户有关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6.3自资产交付之日起,乙方自行承担与该资产有关的一切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另查明,2014年6月26日,平原农商银行通过本院(2013)平法执字第311号接收抵债资产的执行裁定书取得了涉案资产的所有权,但并未办理过户。因该抵债资产存在欠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2020年7月27日及8月21日平原农商银行向税务部门缴纳了涉案资产自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749734.0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499010.48元,总计1248744.50元。现平原农商银行诉至本院,要求超飞公司支付该税款。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本案中,平原农商银行自2014年6月26日通过本院执行裁定书取得了涉案资产的所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平原农商银行为2014年7月1日至资产转让前期间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向税务部门缴纳的上述期间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律规定。
超飞公司与兆丰公司签订的《竞买须知》及与平原农商银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平原农商银行主张其所缴纳的房产税及城镇使用税应由超飞公司负担,依据则是超飞公司与兆丰公司签订的《竞买须知》及与平原农商银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本院认为,平原农商银行做为金融机构对应缴纳上述税费是明知的,但其在取得了涉案资产的所有权后一直未缴纳,产生了本案中其缴纳的巨额的税费和滞纳金,在拍卖该抵债资产之前,平原农商银行明知该抵债资产存在欠缴税费的情形,而不具体说明,在涉案资产转让时也未明确约定,只是在《竞买须知》及《资产转让协议》中使用笼统的“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一切税费”等词语,因此对于用词模糊笼统而产生的后果,平原农商银行应自行承担。且平原农商银行在为超飞公司办理过户自前,其自行缴纳了所诉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可认定其在《竞买须知》及《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税费不包含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故平原农商银行主张超飞公司承担欠缴的税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38元,减半收取计8019元,由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立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