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2628号
原告:***,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万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青海万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