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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2628号 原告:***,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万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青海万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