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285号
申请人:沈阳共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安博,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祁,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姜荐凡,系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沈阳共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共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413.5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904136181820220000001)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413.54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