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

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8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幼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古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穆,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号高科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宏斌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叶 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