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

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2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21122090589575M,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 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584456825,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区积玉桥街道***地球村16栋1-2层2号F1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汉 口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96.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