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2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21122090589575M,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
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584456825,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区积玉桥街道***地球村16栋1-2层2号F1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汉
口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96.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