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

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民终11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66号融创融汇广场34层3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创基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融创基业公司无需***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签署的《融创中国华中区域公司防火窗供货及安装工程2021-2022年度战略合作协议》并没有约定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退还的违约责任,新辉公司主张利息损失无合同依据。其次,一审判决未考虑房地产行业现行经营状况,加重了企业负担。因客观市场情况以及疫情影响未能按期退还履约保证金非融创基业公司的本意,融创基业公司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决定。且融创基业公司同类案件较多,如均判决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将严重加重融创基业公司负担,且不利于该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故,利息应按1年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为宜。 新辉门业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融创基业公司返还新辉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2.判令融创基业公司支付新辉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778.06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3.7%的年利率,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月9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融创基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4日,新辉公司通过尾号为668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小北街支行银行账户向融创基业公司尾号为406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支行转账5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中用途载明“融创华中区域防火窗集采投标保金”。2021年2月8日,融创基业公司(甲方)与新辉公司(乙方)签订《融创中国华中区域公司防火窗供货及安装工程2021-2022年度战略合作协议》,第3.1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第8.1条约定在本框架协议签订前7日内,乙方须支付5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该履约保证金(保函)于本框架协议有效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2022年1月21日,新辉公司(承包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担保银行)向融创基业公司出具《履约担保书》,载明:本担保函为贵公司与新辉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就融创中国华中区域公司防火窗供货及安装工程2021-2022年度战略合作项目而签订的编号为区域-集中采购-2021-00479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金。本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本行的继承人及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承担支付总额不超过50,000元整的责任。本担保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全有效。2022年1月27日,新辉公司向融创基业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退款申请》,载明:我***公司于2021年2月与贵司签订《融创中国华中区域公司防火窗供货及安装工程2021-2022年度集中采购协议》,合同编号6700046992,我司已按合同约定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该投标保证金已转为履约保证金,现已向甲方提供50,000**约保函,申请退还该履约保证金50,000元。因履约保证金未退还,新辉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融创基业公司申请退还,未果,故新辉公司诉至该院。另查明,2023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融创中国华中区域公司防火窗供货及安装工程2021-2022年度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保函)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即2023年1月28日内退还,现融创基业公司尚欠50,000元未支付,新辉公司要求支付,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新辉公司主张融创基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以尚欠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融创基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二、融创基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尚欠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新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融创基业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融创中国华中区域公司防火窗供货及安装工程2021-2022年度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据该协议约定,在新辉公司提供了履约保函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融创基业公司返还50,000**约保证金。融创基业公司未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造成新辉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融创基业公司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融创基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