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

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21122090589575M,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 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20106594506892U,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 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会所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在渤海银 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925.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