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21122090589575M,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
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20106594506892U,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
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会所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在渤海银
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925.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