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

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1003民初227号 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9058957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庭撤销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庭授权委托)。 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白龙村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0GX9X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665.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68.07元(以工程款102665.64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暂计至2022年9月6日为2568.07元)。2、判令原告有权在工程款102665.64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为:HT-UXMTY-17FB-0670),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1)工程内容: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设计、供应及安装;(2)合同总金额为:1800090.45元;(3)支付方式:采用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进行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以及质保金的结算,其中,对于结算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95%,质保金为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5%并扣除保修期内扣款项(无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了人员进场施工,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5月20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1986035.13元,质保期为2020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截至起诉之日,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02665.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欠付工程款,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2665.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有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02665.6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665.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02665.6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 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1日,招标人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范围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形式总价包干,中标价格1800090.45元,还记载有建设地点、质量标准、计划工期等内容。2018年5月26日,总承包方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包人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分包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作为《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第一部分,《中标通知书》作为第二部分。《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在第三部分合同往来函件中的《中标交底记录》12.3结算款“(a)支付额度: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办理结算,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95%”12.4保留金“(a)支付额度:保修期两年,保修期满支付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5%并扣除保修期内扣款项(无利息)”。在第四部分报价函及附件中,包含:2018年5月26日,发包人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分包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对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签订一份《工程质量保修书(样本)》,其中第2条质量保修期约定“质量保修期以整体工程提供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以发包人确认的竣工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算。(1)防火门、防火窗分项工程2年;(2)其他未说明的为2年;(3)并同时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在第五部分合同条件中的《合同专用条件》附件三支付方式3.3结算款“支付额度:累计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95%。”3.4质保金“支付额度: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5%并扣除保修期内扣款项(无利息)”。《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还包含其他内容。 2020年5月20日,甲方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最终结算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在此申明,本决算内容双方共同确认,在本合同项下:最终结算金额为1986035.13元,扣除保修金额99301.76元,扣除业主已付款金额1233369.49元,应付结算尾款金额653363.88元。本工程保修期自2020年1月6日启至2022年1月5日止。《合同最终结算协议》还载明其他相关事项。 2020年12月11日,出票人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向收票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开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25万元;到期日均为2021年6月11日,三张电子汇票合计金额650000元。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已经将上述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 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就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向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票据金额合计为1986035.1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当庭核查,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8年5月11日,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范围是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2018年5月26日,总承包方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包人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分包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作为《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院认为,案涉《荆州当代满堂悦MOMA项目防火门及防火窗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结合本案,经审查,2020年5月20日,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最终结算协议》载明:最终结算金额为1986035.13元,扣除保修金额99301.76元,扣除业主已付款金额1233369.49元,应付结算尾款金额653363.88元。本工程保修期自2020年1月6日启至2022年1月5日止。2020年12月11日,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开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三张,合计金额650000元,到期日均为2021年6月11日。针对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当庭变更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11日,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为3363.88元;双方确定的案涉工程质保期至2022年1月5日止,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质保金99301.76元;因质保金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截止2022年1月6日,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累计尚欠工程款(含质保金)为102665.64元。原告当庭变更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第三项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02665.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2665.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若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判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尚欠工程款102665.64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被告荆州市当代金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