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

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东南片建银汽车产业大厦1栋A座单元12层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59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15,103.77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627元由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3年2月1日、6月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4月12日,因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6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315,103.77元,执行回款0元。因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59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59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辉门业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侃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