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5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1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