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10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泰利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23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泰利铁艺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长沙泰利铁艺制品有限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泰利铁艺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黎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