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爱奥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爱奥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8XK。
法定代表人:伍某1。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0C。
法定代表人:齐某1。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爱奥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3民初270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2015年3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梅县富力城A区A12-A21栋住宅总承包工程项目EPS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Y-GZ-2015-006),合同第十三条第2.1款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订立地点为武汉市洪山区(合同首页),根据上述条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选择了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专业分包合同争议。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所签合同为上诉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EPS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因合同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在案由类别上应当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两者虽属同一顺序,但不存在隶属关系,不能参照适用管辖规定。在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明确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认管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适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一般合同的管辖规定处理,即本案应由合同双方共同选择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无案件管辖权。综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请求撤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3民初2700号之二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虽然当事人讼争建设合同名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建设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其权利义务仍是工程建筑施工、支付价款,本质是建设工程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爱奥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梅县富力城A区A12-A21栋住宅总承包工程项目EPS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对诉讼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为无效,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协议管辖法院即合同签订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洪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