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爱奥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珠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02执1127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建新路2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伍元宏。
委托代理人:胡正东,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珠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青塘湖地段珠光御景湾B1-B4栋2层商业之二。
法定代表人:谢炳钊。
东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珠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02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1579.1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2660.87元。其中,缴纳受理费294.74元、执行费378元,剩余31988.13元(含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转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款项表示确认,申请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
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粤1302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