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4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广东新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7号之一612A房。
法定代表人:徐惠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奋努,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东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建新路2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伍元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东,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新茂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韩方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的玻璃钢工程款、仿真石工程增加工程量工程款等方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损害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2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新茂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韩 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家恒
书 记 员 汤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