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703号
申请人:东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建新路2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9898XK。
法定代表人:伍元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东,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苑云,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汇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环山路与南九复线交合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562734Q。
法定代表人:冼国林。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70935R。
负责人:何晓东。
申请人东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汇星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汇星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708.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汇星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708.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3.54元,由申请人东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