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泰保温防腐有限公司

济南安泰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与招远市金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解除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5民初22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安泰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招远市金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招远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安泰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招远市金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xxx)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2018年9月11日,本院查封***所有的鲁YJxx**号宝马牌轿车一辆。济南安泰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YJxx**号宝马轿车一辆的查封。
申请费3070元,由被申请人招远市金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