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泽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菏泽泽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11333号
原告:菏泽泽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临商路黄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国际小商品交易中心车配楼商铺4E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泽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蒋维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顾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