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1239号
原告:浙江天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时众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段村乡西留路村131号。
负责人:***。
被告:河北时众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56号格澜商务大厦四层A406-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天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时众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被告河北时众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本院向原告浙江天雷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浙江天雷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雷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天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浙江天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