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康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康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26执1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康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金钻豪庭1902室,组织机构代码MA298DPM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站前东小区金都花园4幢105号,组织机构代码MA294HB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康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6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康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执行人温州康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4659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44.50元、申请执行费68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19年6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65900元及利息,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4144.50元、申请执行费6889元。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康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恩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17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