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2527号之一
原告: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056701356,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北兴五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溪市滨江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余普特气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621RW55,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余普特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7元(原告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23.50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2423.50元,由原告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