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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鑫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142号
申请执行人:中鑫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1008。
法定代表人:刘秋生,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1单元-54)。
法定代表人:宋杨,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鑫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中鑫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7770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