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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鑫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041号
申请执行人:中鑫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1008。
法定代表人:刘秋生,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1单元-54)。
法定代表人:宋杨,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鑫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鑫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777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奥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