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3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顺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席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席来,男,汉族,1989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顺光电有限公司、席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作出(2019)陕0113民初171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顺光电有限公司、席来在各金融机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共计人民币306781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顺光电有限公司、席来在各金融机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共计人民币3067812.27元或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雪
打印:相丽华校对:程俊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