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炫驰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1865号
原告:深圳市炫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东面。
法定代表人:***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诗,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正式员工。
原告深圳市炫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炫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炫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炫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72元,减半后423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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