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3执127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6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3民初269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并向第三人提取了被执行人应收到期债权8265508.24元,扣除执行费68728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案款8196780.24元。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陕****、陕****的三辆小型机动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前述已查询到的财产外,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2129814.67元及利息,已受偿金额8196780.24未受偿金额为3933034.43元及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