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1227号
原告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B7LC40。
法定代表人:王金刚,系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保良、碗昀皓(实习),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66990714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佰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321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樊宝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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