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5民初2770号
原告: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新一代国际公寓313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
原告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明源声光电艺术应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永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焦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