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神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神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4853号
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禄源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荣华,任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神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二道交口东北侧瑞航广场5-11-503。
法定代表人:王凌。
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神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志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