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神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英格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神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2执保101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英格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3号楼108-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神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二交口东北侧瑞航广场5-11-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英格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神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英格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10391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神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42181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神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42181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