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尚云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尚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大有美容(北京)有限公司、金麟俊颜美容(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民初10320号
原告云南尚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号昆明科技创新园*******室。
法定代表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45423H。
委托代理人张月印,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有美容(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院**号楼*单元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谭胜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4429803F。
委托代理人蒋丽芳,女,1993年9月27日生,云南省保山市人,大学文化,住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麟俊颜美容(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4公里杨家社区居委会田家地村南市中央购物金座1幢A单元第1-2层A103-A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琳,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2TBM9F。
委托代理人郭霞,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伟,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尚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有美容(北京)有限公司、金麟俊颜美容(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尚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尚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尚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尚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其余诉讼费人民币1000元,退还原告云南尚云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杜华萍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胡 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