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首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姜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02民初115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首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沙沟镇镇政府以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NFNRA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姜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姜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02B48341349X。
法定代表人:姜开焕,主任兼村支部书记。
申请人山东首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姜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首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姜庄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的托管资金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姜庄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的托管资金3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首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