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758号
原告:山东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沙。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徐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主任。
原告山东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3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