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惠州市隆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民初17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惠州市隆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隆生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第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苏中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蒋彬。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南京市下关区。 第三人:深圳市鹏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动物园路德意名居(一期)2栋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隆生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4786元(原告已预交47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