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007号
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区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本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7元,由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