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2640号 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雅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喂未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时小鸽。 被告;***,男,1977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喂未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