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2640号
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雅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喂未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时小鸽。
被告;***,男,1977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喂未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