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5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星冠(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就其主张的送货事实,提交了58同城订单、照片等证据。另,证人**、**出庭作证。综合二审新情况,一审法院应对涉案送货事实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28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静
书 记 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