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保3912号
申请保全人:**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交通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0514622M。
被保全人:**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鲈××号丽都朝北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9639260D。
申请人**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苏0509民初11641号民事法律文书,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未足额履行,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6014.99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长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