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保3912号

申请保全人:**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交通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0514622M。

被保全人:**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鲈××号丽都朝北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9639260D。

申请人**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苏0509民初11641号民事法律文书,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未足额履行,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6014.99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长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