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0778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颌鼎呈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10778号
原告:**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0514622M,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交通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雪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雷,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颌鼎呈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FDDBX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
法定代表人:闫小黎。
原告**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与被告苏州颌鼎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颌鼎呈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志清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164997.82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4日,由于原告财务人员工作疏忽,误将164997.82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根据,应予返还。后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颌鼎呈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9年9月4日,原告金达公司尾号为2328的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被告颌鼎呈公司尾号为0148的广发银行账户转账164997.82元,用途和附言备注“往来款”。
庭审中,原告金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正雷在回答法庭询问时,就事情经过陈述如下:2017年11月,金达公司承包了相城区漕湖花园停车场项目,我是现场总负责。后来,金达公司在漕湖花园项目上缺发票,我就联系何姓经理,让颌鼎呈公司开具了3张发票,总金额是301900元。我之所以找何姓经理,是因为之前我个人曾向他买过20多万的黄沙、石子,都没有开票,这次正好金达公司缺发票,我就让何姓经理补开发票,因为之前是不开票的价格,所以这次向颌鼎呈公司支付2个点左右的税金。金达公司与颌鼎呈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只是走账。针对上述301900元的发票,金达公司向颌鼎呈公司转账136902.18元后,颌鼎呈公司当日即转回给我13万元左右。后来,金达公司财务人员误以为仍欠颌鼎呈公司164997.82元,遂转入颌鼎呈公司账户,但颌鼎呈公司未转回。
另查明,被告颌鼎呈公司向金达公司开具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票面金额分别为101200元、98850元、101850元。
再查明,金达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颌鼎呈公司转账136902.18元,同日,颌鼎呈公司向金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雷转账127850元。
以上事实,由网上银行交易凭证、银行流水、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以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首先,从原告金达公司陈述来看,金达公司与颌鼎呈公司之间并无实际业务往来,颌鼎呈公司却为金达公司虚开金额合计3019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后,金达公司分两笔将发票项下款项转给颌鼎呈公司走账,但颌鼎呈公司仅将第一笔款项转回,未将第二笔款项164997.82元转回;其次,金达公司上述陈述,与其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再次,关于金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正雷提出补开发票的意见,一方面,其与何姓经理之间的购销业务无证据证实,无法认定;另一方面,即便其与何姓经理之间曾有购销业务,但与金达公司、颌鼎呈公司并非同一交易主体,亦非对应同一交易,故难以认定为补开发票。综上,本院认为,金达公司转账至颌鼎呈公司的164997.82元,系双方合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项下的钱款,该转账违反国家强制性税收法规,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属不法给付行为,且票面金额达301900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因此,金达公司主张返还164997.82元,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本院对金达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0元,保全费13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45元,由原告**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胡志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端
书 记 员 王巧云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
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
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
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
行义务信息等。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
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