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林彩娜、王建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5889号
原告:林彩娜。
原告:王建峰。
原告:王建英。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
被告: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八坼街道友联村。
法定代表人:黄雪根。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
主要负责人:黄玮。
原告林彩娜、王建峰、王建英与被告陈军、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林彩娜、王建峰、王建英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彩娜、王建峰、王建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彩娜、王建峰、王建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潘景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