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034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八坼街道友联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