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034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八坼街道友联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