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康曼丝涂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典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宇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1民初4826号之一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市鄞州区姜山镇唐叶村。

法定代表人:胡松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典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大昆工业园区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慧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左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典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虞寿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6元,减半收取计27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38元,由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