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42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大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大执字第420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等执行强制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均系余额不足;名下无工商股权及证券;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或房产、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法定情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国建 审判员 张宏志 审判员 祁宏斌
书记员 毕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