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前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19-59号1层。
法定代表人:梁洪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张涛,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大***道前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邸春香,系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大***道前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土地承包金1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本案执行费7754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大***道前石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以下土地:一、位于金州区大魏家镇前石村前程高中校舍后至本村老姚家套柏油路旁土地一处;二、位于金州区大魏家镇前石村三期楼东,北至老姚家套柏油路南,东至金魏线西。三、一队菜园。四、二队场院及木线条以上地块。查封期限三年。查无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大***道前石村民委员会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案所查封的财产期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至少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洪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