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州新区大***道前石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001186623338,住所地大***新区拥政街道19-59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大***道前石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4210213ME00191590,住所地大***新区大***道前石村。 法定代表人:邸春香,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大***道前石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13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土地承包金1000万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00元;本案执行费7747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 经工作,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大***道前石村和庆路与前环线为交汇点,涵盖和庆路以东500米,前环线以南500米,面积约375亩承包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案所查封的财产期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至少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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