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靖江市银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银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51857338T,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剑辛。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1409245R,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唐建伟。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银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江川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仇 佳